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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1民初2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耿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1民初2954号原告:耿某,女,住安达市。被告:王某,男,住安达市。原告耿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耿某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耿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耿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耿某负担。审判员 刘 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孟艳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