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1民初2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耿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1民初2954号原告:耿某,女,住安达市。被告:王某,男,住安达市。原告耿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耿某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耿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耿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耿某负担。审判员 刘 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孟艳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