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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刑终1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ZHANG JIAN GUO (张建国)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被告人ZHANGJIANGUO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刑终1021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被告人ZHANGJIANGUO(张建国),男,1957年10月28日生,美利坚合众国国籍,高中文化,住上海市崇明区(原崇明县)。因本案于2015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辩护人徐瑶棋、黄敦昱,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ZHANGJIANGUO(张建国)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一案,于2017年5月11日作出(2017)沪0116刑初6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ZHANGJIANGUO(张建国)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管建明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建国及其辩护人徐瑶棋、黄敦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5年11月间,被告人ZHANGJIANGUO(张建国)以非法获利为目的,伙同沈某1(已被判刑)、施某1(另案处理)等人在上海市金山区、崇明区等地物色前往美国务工的人员,并将谋求去美国务工的黄某、朱某1、张某6、顾某、龙某、周某、朱某2、吴某、张某7、欧阳秋弟、张某5、谭某等人,以出国旅游的名义,利用虚假的材料,向美国驻沪领馆骗取旅游签证,并组织上述人员成功偷越国(边)境至境外,至今未归。2015年12月17日,被告人ZHANGJIANGUO(张建国)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未作如实供述。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同案犯沈某1、施某1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余某、顾某、张某2、朱某、祝某、周某1、黄某1、黄某2、包某、周某2、陆某、沈某2、马某、施某2、张某3、张某4、梁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租房协议,邮件复印件,中国建设银行自动柜员机客户凭证、存款凭条,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交易查询记录以及梳理情况,出入境记录,照会信息,关于查询相关企业信息的回函,侦破经过,户籍资料等。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ZHANGJIANGUO(张建国)违反国家出入境管理法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且人数众多,其行为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遂判决:一、被告人ZHANGJIANGUO(张建国)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二、被告人ZHANGJIANGUO(张建国)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没收。上诉人ZHANGJIANGUO(张建国)诉称,其仅帮张某6等二三人就办理旅游签证的事项提供过咨询,其中并无违法行为;ZHANGJIANGUO(张建国)的辩护人则认为原审法院认定ZHANGJIANGUO(张建国)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出庭意见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且诉讼程序合法。建议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认为,上诉人ZHANGJIANGUO(张建国)违反国家出入境管理法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且人数众多,其行为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针对上诉人ZHANGJIANGUO(张建国)及其辩护人的诉称及辩护意见,经查,1、证人沈某1、施某1、余某等人的证言均指出,上诉人ZHANGJIANGUO(张建国)是通过骗取旅游签证的方式将欲到美国务工的人员送至境外,且施某1、余某二人明确指出ZHANGJIANGUO(张建国)在骗取旅游签证的过程中采用伪造虚假材料、培训指导等方式帮助欲到美国务工的人骗取旅游签证。上述证人证言与美领馆提供的照会信息、关于查询相关企业信息的回函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并证实,ZHANGJIANGUO(张建国)主观上具有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故意。2、证人沈某1、顾某、张某2、朱某、祝某、周某1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与出入境记录能够相互印证并证实,在ZHANGJIANGUO(张建国)的培训及指导下,黄某、朱某1、张某6、顾某等人已成功骗取签证并偷渡至境外。另根据证人包某、周某2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的客户凭证、存款凭条及ZHANGJIANGUO(张建国)母亲张某1的证言等证据亦证实欧阳秋弟、张某5等偷渡人员已向ZHANGJIANGUO(张建国)支付了为骗取偷渡至美国的签证所承诺的酬金。综上,原判根据现有证据认定上诉人ZHANGJIANGUO(张建国)为谋取非法利益,采用伪造虚假材料、培训指导等方式帮助欲往美国务工的人员骗取签证,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并无不当。上诉人ZHANGJIANGUO(张建国)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ZHANGJIANGUO(张建国)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其行为依法应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原判根据上诉人ZHANGJIANGUO(张建国)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对上诉人ZHANGJIANGUO(张建国)予以处罚,原判量刑亦无不当。检察机关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出庭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星代理审判员  于鹏审 判 员  吴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