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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3民初2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熊荣生与余雅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荣生,余雅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3民初2327号原告:熊荣生,男,195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被告:余雅清,女,196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熊荣生与被告余雅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理由充分,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荣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甄灼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淑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