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3民初2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熊荣生与余雅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荣生,余雅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3民初2327号原告:熊荣生,男,195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被告:余雅清,女,196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熊荣生与被告余雅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理由充分,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荣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甄灼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淑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