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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执2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陈建定、魏科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定,魏科辉,陈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1执2443号申请执行人:陈建定,男,197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魏科辉,男,197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余姚市乐尔康营养配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余姚市。被执行人:陈棵,女,198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余姚市乐尔康营养配餐有限公司股东,住余姚市。本院在执行陈建定与魏科辉、陈棵(2017)浙0281民初225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建定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陈建定自愿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281执24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申训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