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3行审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丛台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办公室、邯郸市鑫龙干混砂浆制造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丛台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办公室,邯郸市鑫龙干混砂浆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403行审41号申请执行人丛台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办公室,住所地邯郸市联纺东路滏河广场西南角。负责人:张忠民,系该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弓起虎,男,系丛台区南吕固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邯郸市鑫龙干混砂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南吕固乡西召里村委会原老砖厂。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丛台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办公室申请执行邯郸市鑫龙干混砂浆制造有限公司为土地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丛台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办公室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丛台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办公室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丛台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办公室撤回执行申请。审 判 长 王 红人民陪审员 薛 涛人民陪审员 李延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佳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