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5执1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何桂江、严高弟罚金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桂江,严高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5执1374号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交执行。被执行人何桂江,男。被执行人严高弟,男。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交执行何桂江、严高弟罚金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5刑初27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何桂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严高弟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何桂江、严高弟按各自参与的犯罪继续退赔尚未追缴的赃款、物,发还相关被害人。因何桂江、严高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移交执行,立案执行标的7800元。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履行本案义务,但被执行人未申报其财产,亦未主动履行本案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进行查询,其名下无存款。本院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登记。本院向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登记。被执行人何桂江户籍地为江苏省涟水县经济开发区黄庄村四组8号,被执行人严高弟户籍地为江苏省沭阳县沭城镇沂桥南路54号,本院已分别委托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对两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因被执行人迄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8月7日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事项委托函,邮寄凭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虽已穷尽了执行措施,但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致本案在规定的执行期限内不能继续有效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05刑初276号刑事判决书中关于何桂江、严高弟罚金、退赔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新阶审判员 嵇建平审判员 师永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叶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