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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8民初1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02

案件名称

黄敏、蒋艳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敏,蒋艳庆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8民初1919号申请人:黄敏,女,汉族,1978年10月28日出生,住南宁市良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宝尚,广西纵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盈盈,广西纵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蒋艳庆,男,汉族,1963年7月18日出生,住南宁市江南区。原告黄敏诉被告蒋艳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黄敏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蒋艳庆所有的位于南宁市良庆区金象三区花园路5号房产及项下地块[房屋所有权证号:邕房权证字第××号,土地证书号:南宁国用(2008)第505716号,土地坐落:南宁市良庆区金象三区花园北路5号],查封价值以538980元为限。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青秀支公司以其出具的金额为53898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6051103046020170000034)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黄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蒋艳庆所有的位于南宁市良庆区项下地块[房屋所有权证号:邕房权证字第××号,土地证书号:南宁国用(2008)第505716号,土地坐落:南宁市良庆区金象三区花园北路5号],查封价值以538980元为限。上述不动产查封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若需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 荣审判员 李 晓审判员 黄婉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陆 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