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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7民初1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马国庆与郑复成、马宏刚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国庆,郑复成,马宏刚,镇原县宏靖养殖专业合作社,镇原县林业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7民初1735号原告:马国庆,男,生于1966年10月16日,汉族,甘肃省镇原县人,农民。诉讼委托代理人:杨兴财,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郑复成,男,生于1972年9月24日,汉族,甘肃省镇原县人,农民。被告:马宏刚,男,生于1974年4月11日,汉族,甘肃省镇原县人,农民。被告:镇原县宏靖养殖专业合作社。地址:镇原县城关镇原郑行政村马沟自然村。法定代表人:马宏刚,合作社董事长。诉讼委托代理人:郑复成,合作社股东。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镇原县林业局。地址:镇原县城关镇广场路林水大厦。法定代表人:王怀智,该局局长。诉讼委托代理人:白文渊,镇原县森林派出所副科级侦查员。代理权限:特别代理。原告马国庆与被告郑复成、马宏刚、镇原县宏靖养殖专业合作社、镇原县林业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马国庆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马国庆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马国庆撤诉。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计687.50元,由马国庆负担。审判员  尚敦厚{文书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