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民初2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长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田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田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民初2587号原告长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法定代表人:郎雨春,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玉兰,律师。被告:田媛,女,197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田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金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相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