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29执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善学、苏丽泉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化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善学,苏丽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9执233号申请执行人李善学,男,1982年10月9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大化县。被执行人苏丽泉,女,1986年12月11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巴马县。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执行李善学申请苏丽泉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大民初字第3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苏丽泉应支付申请人李善学案款14400.0元,承担执行费116.0元。现因被执行人苏丽泉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李善学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苏丽泉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1229执2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丹彤审判员 覃良耿审判员 唐 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 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