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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4民初1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谷生亮与荆有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生亮,荆有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4民初1908号原告:谷生亮,男,1981年12月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被告:荆有泉,男,46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原告谷生亮与被告荆有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谷生亮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谷生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谷生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谷生亮负担。审判员  王春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姚 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