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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2财保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广富与被申请人杨小红、王不凡、王不多非诉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广富,杨小红,王不凡,王不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财保213号申请人陈广富,住承德市。被申请人杨小红,住承德市。被申请人王不凡,住承德市。被申请人王不多,住承德市。法定代理人杨小红(王不多之母),住承德市。申请人陈广富与被申请人杨小红、王不凡、王不多非诉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杨小红、王不多、王不凡因王福发生交通事故所得的赔偿款160000.00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相应等值财产,申请人陈广富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广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杨小红、王不凡、王不多因王福发生事故所得的赔偿款160000.00元或者查封相应等值财产。查封、冻结期间不得变卖、转移、抵押以及设定其他财产权利。申请人应当在原民事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亚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