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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执3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吴安庆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吴安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393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南大街2号B段。负责人王珍军,行长。被执行人吴安庆,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申请执行吴安庆信用卡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2民初132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安庆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截至2016年3月27日的信用卡欠款共计五十六万六千三百六十八元三角二分,并支付上述款项自2016年3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和超限费,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九千四百六十三元六角八分。本院立案后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吴安庆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吴安庆名下相关财产信息,于2017年7月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吴安庆名下车牌号为×××的车辆档案,未实际控制车辆。另未发现被执行人吴安庆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吴安庆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我院已将被执行人吴安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在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核准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玉荣审 判 员  罗 涛代理审判员  杨晓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