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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终8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罗崇远、陈瑞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崇远,陈瑞玲,何倩霜,罗德恒,广东盛恒昌化学工业有限公司,黄世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81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崇远,男,195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瑞玲,女,196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凡勇,广东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岑嘉培,广东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倩霜,女,197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巧灵,广东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罗德恒,男,198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审被告:广东盛恒昌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罗崇远,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黄世霞,女,198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上诉人罗崇远、陈瑞玲因与被上诉人何倩霜及原审被告罗德恒、广东盛恒昌化学工业有限公司、黄世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6民初210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未预交上诉费用,经法院向其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仍未按通知要求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罗崇远、陈瑞玲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陈 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何绮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