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691民督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邓壮庆与正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支付令

法院

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邓壮庆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湘0691民督83号申请人: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屈原管理区营田镇。法定代表人:夏壮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发明,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邓壮庆,男,汉族,安化县人。申请人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虹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声称,2001年7月15日至2007年4月11日期间,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合作发展生猪合同4份,尚有货款7023.65元被申请人未全部清偿。要求被申请人邓壮庆给付申请人正虹公司货款7023.65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邓壮庆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给付申请人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饲料款7023.65元。本案案件受理费16元,由被申请人邓壮庆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易鹏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纤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