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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2民初6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王悦存、石叁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悦存,石叁清,褚学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6573号申请人:王悦存,男,196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被申请人:石叁清,男,197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被申请人:褚学荣,女,197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申请人王悦存与被申请人石叁清、褚学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悦存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石叁清、褚学荣的银行存款及机器和设备进行保全,保全标的80000元,并由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悦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石叁清、褚学荣的银行存款800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一年。二、对被申请人石叁清、褚学荣所有的机器和设备予以查封,期限二年。案件申请费820元,由申请人王悦存预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德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