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681民初3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赵某甲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赵某甲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81民初3637号原告:赵某某被告:赵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赵某甲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书生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审判员  韩瑞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