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81民初3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赵某甲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赵某甲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81民初3637号原告:赵某某被告:赵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赵某甲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书生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审判员 韩瑞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