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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民申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伊犁金亨矿业有限公司与梁云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伊犁金亨矿业有限公司,梁云辉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民申91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伊犁金亨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宁县伊东工业园A区。法定代理人:陈咨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岩,新疆任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梁���辉,男,汉族,1970年8月14日出生,住新疆伊宁市。委托代理人:陈武敏,新疆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伊犁金亨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亨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梁云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2016)新40民终28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金亨公司申请再审称,1、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梁云辉承包期间打炮眼2057.5米的劳务费是多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司法鉴定中心)最初出具的鉴定意见为打炮眼费用共计4986161.72元,我方向法院反映后,鉴定结论随即改为2920725.89元,可以看出该鉴定意见的随意性,况且,鉴定人员出庭既不出示鉴定人资格证书,也不就相关问题作出答复。另外,鉴定意见写明钻眼工程量计算单位为”米”,却按”立方米”计价,可见鉴定意见违反司法鉴定程序,主观臆造。2、我方有新证据足以推翻鉴定意见。我方与杨建解签订的《采矿承包合同》、梁云辉与伊犁沪峰矿业有限公司签订的《采矿承包合同》均证明每米打炮眼人工费为70元左右。我方委托新疆佳和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打炮眼工程造价咨询,咨询意见为每米114.8元。综上,请求新疆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金亨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谭 婷审 判 员  李阿丽代理审判员  宋振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翟伟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