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02执22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春福与邢颖、张志海、杜晓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福,邢颖,杜晓凤,张志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22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春福,男。被执行人:邢颖,女。被执行人:杜晓凤,女。被执行人:张志海,男。本院在执行张春福与邢颖、张志海、杜晓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的(2017)内0402执保240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对申请执行人张春福名下的仓库一处予以查封。现因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张春福名下的仓库一处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瑞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伟勒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