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1执恢1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耿玉海、蒲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玉海,蒲伟,淄博永大化工有限公司,蒲国心,淄博永新化工有限公司,蒲铂,蒲艳玲,宋元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恢1081号申请执行人:耿玉海,男,1962年6月12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蒲伟,男,1978年6月5日生,汉族,住淄川区。被执行人:淄博永大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周村区恒星西路。组织机构代码:660188045。法定代表人:蒲国心,董事长。被执行人:蒲国心,男,1953年9月27日生,汉族,住淄川区。被执行人:淄博永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洪山镇车宋村。组织机构代码:164212034。法定代表人:蒲铂,董事长。被执行人:蒲铂,男,1981年6月28日生,汉族,住淄川区。被执行人:蒲艳玲,女,1963年7月22日生,汉族,住淄川区。被执行人:宋元广,男,1964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淄川区。耿玉海与蒲伟、淄博永大化工有限公司、淄博永新化工有限公司、蒲国心、蒲铂、蒲艳玲、宋元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2014)桓商初字第23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蒲伟、淄博永大化工有限公司、淄博永新化工有限公司、蒲国心、蒲铂、蒲艳玲、宋元广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耿玉海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桓台县人民法院(2014)桓商初字第230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伊护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