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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1财保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徐蓉、吴光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蓉,吴光辉,骆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财保297号申请人:徐蓉,女,197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委托代理人:李秀虹,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吴光辉,男,1968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被申请人:骆汉华,女,1968年11月29日,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申请人徐蓉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吴光辉、骆汉华名下的银行存款22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担保财产为马志坤名下的位于武汉市武昌区堤东街17栋1层7室【房产证号:武房权证昌字第××号】房屋。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吴光辉、骆汉华名下的银行存款22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查封期限:不动产为三年,动产为二年,银行存款一年;二、同时查封马志坤名下的位于武汉市武昌区堤东街17栋1层7室【房产证号:武房权证昌字第××号】房屋,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拥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