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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2执恢1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宜昌隆东房屋租赁有限公司与宜昌宜洋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隆东房屋租赁有限公司,宜昌宜洋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2执恢1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宜昌隆东房屋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法定代表人阮丽红,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宜昌宜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法定代表人田正林,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剡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084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张剡将其在案件中的债权转让给宜昌隆东房屋租赁有限公司,故本院依法裁定变更宜昌隆东房屋租赁有限公司为(2015)鄂西陵执字第778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责令被执行人宜昌宜洋置业有限公司自2013年4月1日起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以15386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向宜昌隆东房屋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截止2015年11月30日,违约金数额为449578.92元);支付宜昌隆东房屋租赁有限公司隔断费用45344.6元;并自2015年11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45344.6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标准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980元及执行费6950元。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宜昌宜洋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宜昌市发展大道××号的房屋(产权证号为××,建筑面积1324.65平米)依法委托武汉国佳房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估价结果为797.97万元。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3月4日、5月31日,依法委托湖北中友拍卖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进行公开拍卖,经三次发布公告拍卖均流拍,第三次拍卖的保留底价为510.704万元。经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申请执行人宜昌隆东房屋租赁有限公司同意以拍卖标的物作价510.704万元以物抵债。扣除上述五件案件债权本金及利息4314395元,差额792645元已交至本院帐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登记在被执行人宜昌宜洋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宜昌市发展大道××号的房屋(产权证号为××,建筑面积1324.65平米)作价510.704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宜昌隆东房屋租赁有限公司抵偿所欠债务。该房屋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宜昌隆东房屋租赁有限公司时转移。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万青审判员  马晓曦审判员  余 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阮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