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81执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郝刚与陈冲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刚,陈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81执608号申请执行人:郝刚,男,1990年3月2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陈冲,男,1993年3月9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郝刚与陈冲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经对陈冲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经营等情况调查,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陈冲发布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郝刚亦未能提供陈冲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豫军审 判 员 许 剑代理审判员 史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严科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