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3执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李慧芳、付莉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慧芳,付莉君,沈宝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3执656号申请执行人李慧芳,女,汉族,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付莉君,女,汉族,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沈宝勇,男,汉族,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本院已经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503民初24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付莉君、沈宝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付莉君、沈宝勇至今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付莉君邢台市桥西区钢铁北路21号2号楼3层4单元6,1层436小(邢房权证桥西字第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连军人民陪审员 崔赫学人民陪审员 王亚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天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