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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3执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李慧芳、付莉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慧芳,付莉君,沈宝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3执656号申请执行人李慧芳,女,汉族,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付莉君,女,汉族,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沈宝勇,男,汉族,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本院已经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503民初24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付莉君、沈宝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付莉君、沈宝勇至今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付莉君邢台市桥西区钢铁北路21号2号楼3层4单元6,1层436小(邢房权证桥西字第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连军人民陪审员  崔赫学人民陪审员  王亚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天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