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2行审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焦作市国土资源局、焦作市解放区上白作街道田涧村民委员会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焦作市国土资源局,焦作市解放区上白作街道田涧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802行审30号申请执行人焦作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焦东路3188号。法定代表人钟会学,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邱彬,该局解放分局执法股股长。委托代理人张浩杰,该局解放分局执法股副股长。被执行人焦作市解放区上白作街道田涧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路西段。法定代表人李志友,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原思宗,河南大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自强,河南大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受理申请执行人焦作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焦作市解放区上白作街道田涧村民委员会行政处罚一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第八十六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本案申请执行人焦作市国土资源局所提交的申请材料中,《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焦作市解放区上白作街道田涧村民委员会均表示没有收到过,认为申请执行人从未给村委会送过任何东西。而上述文书的送达回证上收件人签章一栏、受送达人拒收时见证人签章一栏均系空白,《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回证后分别附的一张照片系复印件,不能显示当时送达文书时拒收的情况。故焦作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的材料不能证明其已经依法向焦作市解放区上白作街道田涧村民委员会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提供相应材料是其法定义务,也是人民法院审查其强制执行申请应否受理的基础。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能提供应当提供的材料或提供的材料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焦作市国土资源局的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其强制执行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焦作市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苗晓霞审 判 员 李 宇代理审判员 张惠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段娟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