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8民初4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朱某1、郎某1等与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青浦区金泽镇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1,郎某1,陶某某,王某某,郎某2,沈某某,张某某,顾某某,郎某3,郎某4,郎某5,朱某2,何某,朱某3,朱某4,郎某6,朱某5,朱某6,郎某7,蒋某某,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青浦区金泽镇人民政府,青浦区金泽镇徐李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4764号原告:朱某1,男,195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原告:郎某1,男,195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原告:陶某某,男,195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原告:王某某,男,195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原告:郎某2,男,196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原告:沈某某,女,1968年6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原告:张某某,女,196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原告:顾某某,女,1952年6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原告:郎某3,男,196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原告:郎某4,男,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原告:郎某5,女,196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原告:朱某2,男,1971年3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原告:何某,男,197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原告:朱某3,女,1963年5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原告:朱某4,女,194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原告:郎某6,男,1940年8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原告:朱某5,男,193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原告:朱某6,男,1966年4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原告:郎某7,男,195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原告:蒋某某,男,195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上列20位原告诉讼代表人:朱某1。上列20位原告诉讼代表人:郎某1。上列20位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小静,上海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20位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沙,上海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薛松,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上海衡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青浦区金泽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凌敏,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俞献强,上海衡茂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青浦区金泽镇徐李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金泽镇徐李村李红51号。法定代表人:沈芬,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小荣,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某1等与被告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青浦区金泽镇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因案情需要,本院于2017年2017年6月2日依法追加青浦区金泽镇徐李村民委员会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1等撤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朱某1等负担。审判员  丁美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庆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