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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7102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被告人赵博华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博华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7102刑初28号公诉机关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赵博华,男,满族,1968年3月3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大专文化,无业,捕前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2016年9月17日因本案被羁押,9月18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呼和浩特铁路公安局呼和浩特公安处刑事拘留,10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呼和浩特铁路公安局包头公安处看守所。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呼铁检公刑诉(2017)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博华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祁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博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博华于2005年至2016年2月间,在内蒙古蒙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先后担任保安小组长、队长,期间其月收入在2300元左右。被告人赵博华由于长期赌博,且在2015年因打麻将认识田某1并发展为婚外情人关系,其无力承担本人赌博及和田某1的共同消费,为此便编造能帮助他人办事、为女儿找工作、急用钱等理由,先后从郭某某等12人处共26次骗得人民币合计195700元。赵博华骗取的赃款除归还谢某某1000元,及以汇款的方式给田某1及田某1三位亲属人民币63000元外,其余用于其赌博及和田某1消费而挥霍。2016年4月11日,因赌博及婚外情等原因与前妻李某在回民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在婚姻存续期间其本人及配偶均没有房产。在案发后公安机关未查询到赵博华账户余额,也没能追缴到任何赃款。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博华虚构事实并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博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如实供述的犯罪事实部分可以从轻处罚。所附证据有: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入账汇款凭单、移动电话变更查询,银行账号交易流水、个人客户关联合约信息、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历史明细查询,客户交易查询单、入账汇款凭单、汇款收据照片;内蒙古财经大学出具的赵某1在校证明、学历证明材料,呼和地区刑警大队出具的关于田某1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赵某1、赵某某2、东某某、潘某某、郑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郭某某、贾某某、畅某某、刘某某、王某某、梁某、张某1、谢某某、张某2、闫某某、相某、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赵博华的供述与辩解;5、复制刘某某手机短信息图片等电子数据。被告人赵博华对起诉书指控的诈骗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博华于2005年至2016年2月间,在内蒙古蒙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先后担任保安小组长、队长,期间其月收入在2300元左右。因被告人赵博华长期赌博,且在2015年因打麻将认识田某1并发展为婚外情人,赵博华无力承担本人赌博及和田某1的共同消费,为此便以编造能帮助他人办事、为自己女儿找工作、急用钱等理由,在2015年3月至2016年3月间,先后从郭某某等12人处共26次骗得人民币合计195700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5年3月27日,赵博华以请单位领导吃饭为由从闫某某处骗得人民币3000元。2、2015年4月15日,赵博华以为自己办急事为由从相某处骗得人民币2000元。3、2015年6月1日,赵博华以为女儿赵某1找工作为由从梁某处骗得人民币5000元。4、2015年7月的一天,赵博华以为女儿赵某1找工作为由从王某某处骗得人民币10000元。5、2015年8月5日,赵博华在呼和浩特火车站停车场以为女儿赵某1找工作为由从张某某处骗得人民币5000元。6、2015年9月初的一天,赵博华以为女儿赵某1找工作为由从邹某某处骗得人民币1500元。7、2015年6月至10月,赵博华以为女儿赵某1找工作为由先后三次从刘某某处骗得人民币共计10000元。8、2015年11月的一天,赵博华在内蒙古蒙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办公室以为女儿赵某1找工作为由从谢某某处骗得人民币5000元。2016年3月,在谢某某的要求下赵博华归还其人民币1000元。9、2015年6月至2016年1月,赵博华以为自己办急事为由先后两次从畅某某处骗得人民币计6000元;以为女儿赵某1找工作为由骗得畅某某人民币12000元。以上三次合计骗得畅某某人民币18000元。10、2015年4月至2016年1月,赵博华以为自己办急事为由先后两次骗得贾某某人民币计7000元;以为女儿赵某1找工作为由骗得贾某某人民币20000元。以上三次合计骗得贾某某人民币27000元。11、2016年1月的一天,赵博华以为女儿赵某1找工作为由从张某2处骗得人民币4000元,以为自己办急事为由从张某2处骗得人民币200元。以上两次合计骗得张某某人民币4200元。12、2015年5月至2016年3月,赵博华以为郭某某女婿找关系转监服刑为由先后三次从郭某某处骗得人民币计38000元;以为女儿赵某1找工作为由先后四次骗得郭某某人民币计58000元;以为自己办急事为由先后两次骗得郭某某人民币计9000元。以上八次合计骗得郭某某人民币105000元。综上,被告人赵博华先后从郭某某等12人处共26次骗得人民币合计195700元。除归还被害人谢某某1000元,和以汇款的方式给田某某及其三位亲属人民币63000元外,其余用于其赌博和田某某消费而挥霍。案发后公安机关未查询到赵博华账户有余额,也没能追缴到赃款。认定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如下证据:1、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并与当庭供述相印证,证实其本人在无能力承担其赌博和与田某某共同消费所需费用的情况下,编造能帮助他人办事、为自己女儿找工作、急用钱等理由,先后从郭某某等12人处共26次骗得人民币合计195700元,除归还谢某某1000元外,全部挥霍的事实。2、报案材料及被害人闫某某、相某、梁某、王某某、张某1、绉某某、刘某某、谢某某、畅某某、张某2、贾某某、郭某某等陈述;金谷银行赛罕路分理处银行明细查询单及存折账户交易流水;中国建设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单及账户交易明细、中国银行新线借记卡交易明细清单、内蒙古银行账户明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一卡通、绿卡历史明细查询、被害人提供的借条、情况说明、证明、手机短信内容照片;证人赵某某2证言、赵某3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证人郑某某证言、证人潘某某证言等。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证实,被害人均是被告人赵博华在内蒙古蒙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担任保安其间的同事或朋友,其谎称能帮助他人办事、为自己女儿找工作、急用钱等理由,从12名被害人处共26次骗得人民币合计195700元的事实。3、内蒙古蒙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对赵博华辞退报告及情况说明、赵博华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的工资清单、赵博华及其家属李某、赵某1房产情况查询单、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赵博华、李某、赵某1银行卡信息、中国建设银行出具的2015年至2017年赵博华、李某、赵某1个人活期账户信息、中国银行出具的赵某1银行交易流水及赵博华账户信息、包商银行出具的赵博华个人账户对账单2015年1月1日至今交易流水、民事调解书;被告人赵博华手写证明、保证书照片等材料。上述证据证实,赵博华在内蒙古蒙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工作时每月收入为2300元至2545元,2016年5月24日被解除劳动合同,无其他财产及存款,也无其他收入且其个人有外债,每月收入除支付家庭支出外,无能力供其赌博及婚外情所挥霍,也无能力偿还其所骗得的财物。4、证人李某(赵博华之前妻)提供的离婚协议书及证言:其与赵博华近几年感情不好,已经分居五六年。后来听他同事说他在外面乱搞男女关系还赌博,在外面欠了十几万的债,因为这些其与赵博华在2016年4月11日协议离婚,离婚后其和女儿一起生活。2015年其女儿在学校读大三,2015年至2016年期间赵博华从来没有与其商量过关于给女儿找工作和需要用钱的事情。赵博华从来没有打算给女儿安排到银行工作的事情。2015年至2016年期间赵博华除按月将工资拿回家没有往家里拿过其他的钱。自从2016年4月11日我与赵博华离婚后,他就离开家了,我再也没有见过他,电话也打不通。证实,李某与赵博华于2016年4月已经离婚,2015年至2016年期间赵博华并未给女儿找工作而花钱的事实。5、证人赵某1(赵博华之女)证言:赵博华平时喜欢赌博打麻将。直到2016年4月份赵博华的同事找到我家里来才知道他在外面向别人借钱,大约是十几万元。他告诉我钱都用来赌博输了。我和我父母从来没有谈论过说要给我找工作的事情,因为我父母也没有什么门路,找工作都要靠我自己,所以我也没和他们谈起过。他从来都没说过要安排我工作的事情。我在他手机上发现他乱搞男女关系。证实,被告人赵博华并未花钱为女儿赵某1找工作的事实。6、内蒙古财经大学于2015年12月14日出具的赵某1在校证明、学历证明材料等证实,赵某1系该校会计学院财务管理专业2012级本科财务管理二班学生,学制四年。在被告人赵博华以为女儿找工作为由实施诈骗期间,赵某1还在校读书未毕业。7、黑龙江省龙江县头站乡一心村二组屯长东某某陈述及提供的关于田某1身份信息的证明、田某1户籍证明、龙江县公安局头站乡派出所出具的关于田某2的情况说明、呼和地区刑警大队出具的关于田某1的情况说明等证实,田某1系头站乡一心村二组村民张某的妻子,长子张某3、次子张某某4,田某2是其哥哥,现无法联系到他们本人,也无法核实田某1的相关情况。8、田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交易流水、个人客户关联合约信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一本通/绿卡通子账户详细信息;张某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出具的赵博华入账汇款凭单;赵博华前妻李某出具的汇款收据照片。上述证据相印证证实,赵博华合计向田某某及其三位亲属汇款人民币共计63000元。9、另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在案佐证,证实被告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其于2016年9月17日因本案被抓获。经法庭示证、质证并经合议庭评议,认为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互相印证,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博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供其挥霍,采用虚构事实并隐瞒真相的手段,诈骗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且数额巨大,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博华在一年的时间内多次诈骗他人财物,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亦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赵博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博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7日起至2022年9月1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赵博华赔偿被害人郭某某等12人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94700元(已退还被害人谢佳佳1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申东晨审判员  路生才审判员  刘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培龙附: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