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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81执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孔玉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孔玉兰,韩佃华,陈秋冰,相红丽,郭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81执46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清市古楼街**号。法定代表人王怀瑞,理事长。被执行人孔玉兰,女,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韩佃华,男,197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陈秋冰,男,197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相红丽,女,198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郭磊,男,197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孔玉兰、韩佃华、陈秋冰、相红丽、郭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5)临商初字第14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要求撤回对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5)临商初字第14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5)临商初字第141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关立军审判员  许志豹审判员  张建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其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