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刑更1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孙明钱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明钱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刑更1069号罪犯孙明钱,男,1982年7月2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人,初中文化,现在天津市西青监狱服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3日作出(2009)辰刑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明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负带民事赔偿225818元。刑期自2008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该犯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5月12日作出(2009)一中刑终字第20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以(2012)一中刑执字第597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本院以(2014)一中刑执字第101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院��(2015)一中刑执字第418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该犯现刑期自2008年8月20日起至2017年12月19日止。执行机关天津市西青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并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西青监狱认为,罪犯孙明钱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建议减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认为,罪犯孙明钱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天津市西青监狱呈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孙明钱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两次,获监狱级表���奖励一次。另查明,原判并处民事赔偿225818元未执行。上述事实,有天津市西青监狱提交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孙明钱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但其未缴纳负带民事赔偿225818元,应当从严掌握减刑幅度。综合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和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明钱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8年8月20日起至2017年9月19日止)。并处民事赔偿人民币225818元不变(未履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勤审判员 齐万久审判员 华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东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