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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招法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玺芳与被执行人刘开林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玺芳,刘开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6)招法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孙玺芳,男,1944年1月3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招城镇汤前村。被执行人:刘开林,男,1955年12月24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招远市工商局管理局干部。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玺芳与被执行人刘开林债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绍良审判员  李梅生审判员  路尚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春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