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7执恢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杜某与高某、白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某,高某,白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7执恢148号申请执行人杜某。被执行人高某。被执行人白某。杜某申请执行高某、白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2014)米民初字第0037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米脂县人民法院(2014)米民初字第003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标的为:一、由高某、白某给付杜某借款20万元。二、由高某、白某负担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高某负担申请保全费2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划拨被执行人高某的工资收入及住房公积金款共计150000元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27执恢14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东明审判员 柴 鑫审判员 惠振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杜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