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22民初4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郑洪珠与王凤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洪珠,王凤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22民初4688号原告:郑洪珠,男,196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被告:王凤明,男,198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原告郑洪珠与被告王凤明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洪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凤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郑洪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王凤明支付郑洪珠所拖欠的工资17000元。事实与理由:王凤明承建枫亭镇斗北村东林黄成辉别墅,郑洪珠向王凤明承包模板施工,至2017年5月13日结算,王凤明结欠郑洪珠工资11万元,扣除已付的93000元,尚欠工资17000元。现郑洪珠因生活需要向往王凤明催讨欠款未果。王凤明没有答辩。郑洪珠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欠条为证[内容为“工资欠条本人王凤明于2017年5月13日欠郑洪珠在莆田市仙游县××村黄成辉别墅模板施工项目,总工程款11万,已付9.3万,还剩欠工资17000元,以此为据。欠款人:王凤明日期:2017.5.13。”],王凤明未予质证。对郑洪珠提交的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郑洪珠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王凤明承建枫亭镇斗北村东林黄成辉别墅。王凤明将模板项目发包给郑洪珠施工。2017年5月13日,郑洪珠与王凤明进行结算,王凤明结欠郑洪珠工程款17000元至今未偿还,郑洪珠催讨未果,遂成讼。本院认为,王凤明将模板项目发包给郑洪珠施工,原、被告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王凤明尚结欠郑洪珠工程款1.7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王凤明应支付给郑洪珠工程款1.7万元,郑洪珠的诉讼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王凤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凤明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郑洪珠工程款1.7万元。如果被告王凤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25元,减半收取诉讼费122.5元,由被告王凤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世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 静附注:一、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