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4民监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楠、傅兰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楠,傅兰芳,杜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西夏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4民监7号原审原告:张楠(张玉成女儿),女,生于1982年4月26日,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原审原告:傅兰芳(张玉成母亲),女,生于1934年5月15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原审被告:杜军,男,生于1981年1月27日,汉族,住宁夏青铜峡市。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西夏支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北京西路2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927696453P。代表人:芦建强,该公司经理。原审原告张楠、傅兰芳与原审被告杜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西夏支公司(下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作出的(2017)豫1324民初15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发现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后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条件,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苏 罡审判员 王绍云审判员 水葆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