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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6刑初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雷某某、马某某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马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626刑初209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某某,男,1977年05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03月05日被乌审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乌审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03月31日因被乌审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乌审旗看守所。被告人马某某,男,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现住址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1994年03月17日犯盗窃罪被榆林市横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03月05日被乌审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乌审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03月31日被乌审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乌审旗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女,1977年06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现住址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03月05日被乌审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06月02日被乌审旗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7年08月04日被乌审旗法院取保候审。乌审旗人民检察院以乌检公诉刑诉(2017)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某、马某某、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08月0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乌审旗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苏布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某、马某某、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乌审旗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07月27日晚上,被告人雷某某伙同马某某骑着雷某某的二轮摩托车从靖边县到乌审旗无定河镇王窑湾村村委对面”村里人家美食城”门口将被害人王某1停放在该饭店门口的一辆蓝色150型摩托车盗走,后将摩托车送在罗秀波经营的横山县波罗镇钱江摩托车专卖店维修。经乌审旗价格认定局对被盗的150型摩托车进行价格鉴定,价格为:2400.00元。被盗摩托车现已迫回并发还给被害人王某1。2、2016年07月31日晚,被告人雷某某伙同马某某到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塔湾乡王某2经营的电焊部门前盗走被害人王某2停放在该电焊部门前的一辆劲锋牌125型三轮摩托车,后将三轮摩托车以200元卖给靖边县的流动收废品的人。经乌审旗价格认定局对被盗的125型摩托车的进行价格鉴定,价格为:1567.00元。3、2016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雷某某伙同马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到乌审旗无定河镇巴图湾村三社被害人张某家羊圈内盗窃三只山羊,后马某某给王某某打电话让王某某驾驶车辆前来拉羊。王某某明知是马某某盗窃的羊,驾驶其×××号普桑车来到无定河镇巴图湾村三社张某家附近,接了马某某和雷某某。后王某某和马某某将一只山羊自己用了,卖了两只。经乌审旗价格认定局对被盗窃的三只山羊的进行价格鉴定,价格为2465.00元。4.2016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马某某伙同雷某某骑着马某某的二轮摩托车从靖边县到乌审旗无定河镇毛布拉格村盗走被害人宏伟家西侧树地下停放的一辆红色三雅牌125型摩托车。经乌审旗价格认定局对被盗窃的三雅牌125型摩托车的价格进行鉴定,价格为1700.00元。被盗摩托车现已发还给被害人宏伟。5.2016年08月10日凌晨,被告人马某某伙同雷某某、王某某驾驶王某某的×××普桑牌车到乌审旗无定河镇无定河村十社被害人马某家,并从马某羊圈内盗窃两只山羊,将两只山羊卖了。经乌审旗价格认定局对被盗窃的两只山羊的价格进行鉴定,价格为2280.00元。6.2016年08月11日,被告人马某某伙同雷某某、王某某驾驶王某某的×××普桑牌车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芹河乡前弯滩村被害人白某1家,并从白某1家羊圈内盗窃两只山羊,后将两只山羊卖了。经乌审旗价格认定局对被盗窃的两只山羊的价格进行鉴定,价格为2020.00元。7.2016年08月17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雷某某伙同马某某从靖边县驾驶雷某某的二轮摩托车到乌审旗无定河镇包陶勒盖村陈某家,盗窃陈某停放在自己门口的SANYA牌红色125型摩托车,后将摩托车停放在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马某某出租屋院内。经乌审旗价格认定局对被盗窃的SANYA牌红色125型摩托车的进行价格鉴定,价格为2100.00元。被盗摩托车现已迫回并发还给被害人陈某。8.2016年08月17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雷某某伙同马某某驾驶雷某某的二轮摩托车从陕西省横山县出发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雷龙湾乡黑河村刘培芳家,盗窃白某2停放在刘培芳家门口的一辆力之星牌三轮摩托车,后将三轮摩托车停放在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雷某某家中。经乌审旗价格认定局对被盗窃的三轮摩托车的进行价格鉴定,价格为500.00元。被盗三轮摩托车现已迫回并发还给被害人白某2。9.2016年08月21日,被告人马某某伙同雷某某驾驶白某2的三轮摩托车到乌审旗无定河镇洋拐滩村二社张林平家,盗窃张林平家羊圈内的四只山羊,拉的过程中一只山羊丢失,卖了三只山羊。经乌审旗价格认定局对被盗窃的四只山羊的进行价格鉴定,价格为3520.00元。10.2016年08月24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雷某某伙同马某某驾驶白某2的三轮摩托车从靖边县出发到乌审旗无定河镇巴图湾被害人刘某家,盗窃刘某家羊圈内的四只山羊,后将四只山羊卖了。经乌审旗价格认定局对被盗窃的四只山羊进行价格鉴定,价格为3260.00元。11.2016年08月28日晚上,被告人雷某某伙同马某某驾驶白某2的三轮摩托车到乌审旗无定河镇毛布拉格村被害人边长伟家,盗窃边长伟家羊圈内的十只羊,后将十只山羊中的一只羊卖在横山县,另九只羊卖在靖边县。经乌审旗价格认定局对被盗的十只山羊的价格进行鉴定,价格为:7270.00元。12、2016年09月04日凌最,被告人马某某伙同雷某某驾驶盗窃白某2的三轮摩托车到乌审旗无定河镇无定河村六社被害人李某,正从李某羊圈内盗窃羊时被李波波发现,二人将羊丢弃并逃离现场。综上,被告人马某某、雷某某共作案十二起,涉案数额为29082.00元。被告人王某某参与作案三起,涉案数额为6765.00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雷某某、马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2016年9日凌晨,被告人马某某伙同雷某某驾驶白某2的三轮摩托车到乌审旗无定河镇无定河村六社被害人李某,正从李某羊圈内盗窃羊时被李波波发现,二人将羊丢弃并逃离现场。二被告人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属未遂;公安机关抓获马某某后马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了同案犯雷某某,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属立功。上述事实,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户籍证明、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文书及资格证书复印件、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无犯罪记录证明、乌审旗无定河镇王窑湾村民委员会的证明、被告人王某某的户口本复印件、被告人王某某的结婚证复印件、被告人王某某的小孩王钰凯的残疾人证、其他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马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某某、马某某、王某某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某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伙同雷某某二人2016年09月04日凌晨将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属未遂,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雷某某,属立功,应当从轻处罚;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雷某某、马某某、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情节及被告人王某某的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雷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03月05日至2019年11月0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03月05日至2019年11月0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呼  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乌敦图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