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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6执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马东录与蔺会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东录,蔺会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6执235号申请执行人马东录,男,汉族,农民。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马继鹏,男,汉族,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蔺会争,男,汉族,农民。身份证号:×××。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宁县人民法院(2016)甘1026民初1884号民事判决书书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分期履行协议,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1026执2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军审判员  王新华审判员  王晓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山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