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02执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峰、浙江九福绿色食品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峰,浙江九福绿色食品开发有限公司,黄旭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6)浙1102执85号被罚款人:王峰,男,1984年10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现住。被罚款人:浙江九福绿色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莲都区高溪乡黄塘窑村46号,组织机构代码:55862770-X。法定代表人:杨丽。被罚款人:黄旭良,男,1980年4月29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丽水学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峰、浙江九福绿色食品开发有限公司、黄旭良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查明被罚款人王峰、浙江九福绿色食品开发有限公司、黄旭良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对王峰罚款1000元、浙江九福绿色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罚款50000元、黄旭良罚款1000元,于2017年9月23日前缴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书面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