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5民初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耿勇勇与被告高红红追偿权纠纷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勇勇,高红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5民初898号原告耿勇勇,男,汉族。被告高红红,男,汉族。原告耿勇勇与被告高红红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耿勇勇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耿勇勇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勇勇撤诉。案件受理费313元,减半收取156.5元,由原告耿勇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晓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