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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民初3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刘召华、逯晓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召华,逯晓晓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2民初3438号申请人:刘召华,男,196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被申请人:逯晓晓,男,199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召华与被申请人逯晓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召华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逯晓晓驾驶的鲁E×××××号小型轿车一辆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召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逯晓晓驾驶的鲁E×××××号小型轿车一辆。扣押期限自2017年8月23日至2018年8月22日止。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毁损、变卖、抵押、典当、赠与被扣押的财产。该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秋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夏春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