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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6执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小亮与被申请人眉县中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亮,眉县中医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6执保19号申请人:李小亮。被申请人:眉县中医医院。本院在审理李小亮、宫凡与眉县中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小亮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证据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眉县中医医院的产房楼道及产房内的监控录像(2017年8月5日17:00-21:00)、申请人李小亮之妻宫凡于2017年8月4日起在被申请人眉县中医医院住院病历等检查材料进行证据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了防止证据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眉县中医医院2017年8月5日申请人之妻宫凡进入产房起的妇产科病区楼道的全程影像资料予以保全复制。二、对申请人李小亮之妻宫凡于2017年8月4日起在被申请人眉县中医医院住院期间的病历、检查等所有临床资料予以保全提取。案件申请费30元,由申请人李小亮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樊怀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袁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