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3执3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武晓惠与被执行人陈瑞龙、姚晓晶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晓惠,陈瑞龙,姚晓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3执343-2号申请执行人武晓惠,女,197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闻喜县人。被执行人陈瑞龙,男,197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闻喜县。被执行人姚晓晶,女,198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闻喜县。申请执行人武晓惠与被执行人陈瑞龙、姚晓晶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闻喜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的(2015)闻民三初字第490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但被执行至今尚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姚晓晶银行存款3000元。本裁定送达即生效。执行员 张立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 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