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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23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栾海霞与孙荣会、刘振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海霞,孙荣会,刘振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3018号原告:栾海霞,女,197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孙荣会,男,197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铜山县。被告:刘振美,女,197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栾海霞与被告孙荣会、刘振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栾海霞撤诉。案件受理费2084元,减半收取后为1042元,由原告承担(已交付)。审 判 长  李 夏代理审判员  王艳君人民陪审员  宛 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