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23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栾海霞与孙荣会、刘振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海霞,孙荣会,刘振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3018号原告:栾海霞,女,197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孙荣会,男,197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铜山县。被告:刘振美,女,197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栾海霞与被告孙荣会、刘振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栾海霞撤诉。案件受理费2084元,减半收取后为1042元,由原告承担(已交付)。审 判 长 李 夏代理审判员 王艳君人民陪审员 宛 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