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7执恢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信用社与朱玉华等借款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玉华,李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恢471号申请执行人: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朱玉华。被执行人:李凤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朱玉华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1)夏商二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给付申请人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的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朱玉华等人名下房产、车辆、工商登记、银行存款等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朱玉华等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 杰审判员 尹奎祖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