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民申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鄂托克前旗城川镇苏坝海子六社村民小组与韩玉堂侵权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鄂托克前旗城川镇苏坝海子六社村民小组,韩玉堂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民申7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鄂托克前旗城川镇苏坝海子六社村民小组。村民小组代表:马振飞,男,汉族,1968年2月10日出生,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村民小组代表:赵占阳,男,汉族,1963年6月8日出生,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媛,恒信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乐,恒信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韩玉堂,男,196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再审申请人鄂托克前旗城川镇苏坝海子六社村民小组因与被申请人韩玉堂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2016)内0623民初7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鄂托克前旗城川镇苏坝海子六社村民小组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一、涉案土地系申请人集体所有,并非村集体所有,申请人依法对该土地享有使用、管理、发包的权利,从1983年至今,村委会并未参与申请人的分地,而是由申请人直接向本小组的村民发包土地,即发包权归申请人所有。1983年和1998年申请人组织实施了两次土地承包,在两次土地承包中,涉案土地申请人未向任何人进行过发包,而是留作了村民小组的机动公益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民小组发包,而非村委会发包,因此,原审判决认定村委会是唯一有权的发包方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二、被申请人与村委会签订的《草牧场和耕地有偿使用合同书》属于无效合同,申请人作为涉案土地的所有者,享有该土地的使用、管理、发包的权利,村委会无权处分涉案土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无权处分行为,在未被权利人追认前,属于效力待定,申请人作为涉案土地的权利人,对村委会的无权处分行为不予认可,应认定其处分行为无效。原审诉讼中,村委会出具了《证明》一份,明确载明:”涉案土地属于苏坝海子六社村民小组集体所有,不是村委会集体所有的土地,于1983年至今,村委会未参与过分地,由村小组自发分配土地”,由此也可以证明涉案土地系申请人集体所有,原审法院对该证据未进行认证,也未对相应事实进行调查,直接依据无效的《草牧场和耕地有偿使用合同书》进行判决,属于认定事实明显错误。三、申请人在原审庭审中,向法庭递交了苏坝海子村民委员会证明四份、苏坝海子村原书记陈占福证明一份、苏坝海子村驻村干部折占发证明一份、苏坝海子村原小队长纪志亮的证明一份以及证人许某1、许某2、赵某2、赵某1、马某、贺某出庭作证。上述证据材料及证人证言均证明涉案土地为申请人集体所有,而非村委会所有,原审法院对上述证据在未作出合理说明的情形下均未采信,做出了不利于申请人的判决,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因此作出错误的判决,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之规定,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法院支持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再审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返还村民小组的机动地61.2亩,应由再审申请人证明其对该争议的61.2亩土地享有权利,并证明被申请人占有使用该争议地无法律和事实依据。但再审申请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争议的61.2亩土地为村民小组未发包的机动地,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人与苏坝海子村民委员会签订的《草牧场和耕地有偿承包使用合同书》为无效合同。故再审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返还土地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拟裁定如下:驳回鄂托克前旗城川镇苏坝海子六社村民小组的再审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马振飞、赵秀荣、许彦慧、城川镇苏坝海子六社村民小组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图 雅审判员 张卫平审判员 刘熠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树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