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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刑初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被告人戚国忙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国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1刑初526号公诉机关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戚国忙(别名戚建波),男,198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霍邱县,住南京市浦口区。2017年5月24日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宁某诉刑诉[2017]5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戚国忙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3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关于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为禁渔期。2017年5月23日晚,被告人戚国忙与周某2、周某3(另案处理)到南京市浦口区滨江大道桥北滨江生态公园(长江大桥上游约300米军交战备码头)附近长江浅滩处,戚国忙使用自制电鱼装置电鱼,周某1负责拎桶、装鱼,共捕获鱼、虾、泥鳅等水产品共计37条。案发后,被告人戚国忙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民警现场查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戚国忙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戚国忙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至三千元。被告人戚国忙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戚国忙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戚国忙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俞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