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2民初7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赵作强与华能徐州铜山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作强,华能徐州铜山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镇江新华电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初7004号原告:赵作强,男,197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兵,江苏彭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能徐州铜山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柳泉镇工业园内。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丁卯路138号。被告:镇江新华电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宗泽路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作强诉被告华能徐州铜山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镇江新华电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作强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作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戚厚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