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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3执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柳州正菱重型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柳州正菱重型数控机床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3执647号申请执行人: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广西柳州市河西路28号。法定代表人:杜少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柳州正菱重型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广西柳州市柳东新区官塘创业园启动区2号5号车间。法定代表人:叶巍巍,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柳州正菱重型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柳州正菱重型数控机床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亦无法提供相关财产线索,案件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师豫江人民陪审员  熊 颖人民陪审员  李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郑 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