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4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义乌市比高饰品厂与蒋苏珍、蒋锐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比高饰品厂,蒋苏珍,蒋锐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4796号原告:义乌市比高饰品厂,住所地:义乌市廿三里街道群益村上平阳。经营者:金建德,男,197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永嘉县。委托代理人:朱爱民,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苏珍,女,197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蒋锐敏,男,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委托代理人:胡光明,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骆侠炜,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比高饰品厂与被告蒋苏珍、蒋锐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义乌市比高饰品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34元(已减半),评估费4000元,鉴定人员出庭费600元,由原告义乌市比高饰品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傅多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刘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