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执1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汪浩与彭国伟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浩,彭国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1054号申请执行人汪浩,女,1986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彭国伟,男,1982年10月18日生,汉族,现住河南省郑州市。汪浩申请执行彭国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安徽省广德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现已协助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2民初28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闻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文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