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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2执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辛曙光、樊宁宁物权保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曙光,樊宁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2执598号申请执行人:辛曙光,男,198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被执行人:樊宁宁,女,198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本院在执行辛曙光与樊宁宁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辛曙光于2017年8月23日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青县人民法院(2017)鲁0322执5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 杰审判员 孙爱民审判员 蔡延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