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2民初2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安阳祥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上东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祥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上东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2民初2407号原告安阳祥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福泉街39号福佳斯国际花园西区7#楼西单元一层。法定代表人黄添福,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治刚,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刘上东,男,1992年0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原告安阳祥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上东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安阳祥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催交,在规定的时间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交缓交、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安阳祥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惠文 微信公众号“”